基本信息
| 省份 | 湖南 | 城市 | 株洲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项目名称 |
茶陵县河东新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纠错 |
| 采购单位 |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
| 采购电话 |
18273385120 |
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立即查看 |
中标金额(元) | 76230013.11 |
|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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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河东新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2月07日
GF-2017-0201-20231106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茶陵县河东新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发 包 人: 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 包 人: 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3 年 11 月 6 日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茶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湖南佳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茶陵县河东新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茶陵县河东新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
2.工程地点: 茶陵县洣江街道河东新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茶发改投[2022]170号 。
4.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资金和业主单位自筹 。
5.工程内容:洣江办事处下瑶村东北侧,拟新建一座污水提升泵站,规模为 3000m3/d;以及新建或改造 DN300-DN500 配套污水管网,共计约 15.76km,最终以设计图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本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具体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
单约定为准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1月1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5月10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主要关键施工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2。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交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壹仟零肆拾肆万陆仟伍佰柒拾玖万伍角捌分 (¥ 1044.657958 万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范俊波 ;
项目技术负责人: 欧尚锋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11 月 6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茶陵县住建局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且承包人按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了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承包人及发包人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的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相关书面文件;仅一方签署,或双方虽已签署,但签署人并未获得合法授权的,该文件只有在获得了有权签约人的追认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湖南飞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18373379899 ;
1.1.2.5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永久占地和监时占地 。
1.1.3.1 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总平面布置图。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提出需求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协商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株政发{2017}17号文);(2)《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成本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株政办发{2021}17号文);(3)《株洲市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株委审{2021}1号文);(4)《株洲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操作办法(试行)》(株政办发[2022]15号);(5)国家、省、市及行业部门发布的其它行政规范性文件;(6) 。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行业、工程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各类标准、规范与规程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补充协议(如果有);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5)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3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贰套。承包人如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可代为复印,复
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规范和其他文件,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给第三方。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本招标项目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图纸 。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
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修改图纸经由监理人发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如在已备料或已施工完成的施工部位变更图纸,已备料或已完成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按实办理工程签证单,经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进入工程结算,变更后的图纸内容绘入竣工图。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机构、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核定单、大样图、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书、施工进度款计量计价文件、工程款支付申请及附件、竣工备案资料(含竣工图)、施工过程影像资料(含隐蔽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其它竣工结算基础资料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至少在本合同工程或相应工程部位施工 21 天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工程技术文件为一式陆份;经济及结算文件为一式伍份,经发
包人、监理人审查审批后,发包人三份,监理人、承包人各存一份;其他文件的数量,由承包人按满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及实际需要的原则向发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和提供电子文档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天内。
承包人为提供上述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费用已在本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茶陵县住建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刘希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刘建勇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完善以满足各项施工通行的需要,并承担所需费用。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通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中,有关绿色安全防护措施费的投标报价及结算具体按湘建价〔2022〕146 号相关规定执行。临时道路实施方案必须事前取得监理人及发包人的批准。
1.10.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项目总用地红线图作为场内、外交通的边界线。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的平面布置,宽度和厚度等需经发包人、监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中,按湘建价[2020]56号文相关规定执行。发包人、监理人、本工程的其他施工单位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本工程的结算工程量以承包人实际完成依据合同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中已有合同单价的,其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2. 发包人
2.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尹理想 ;
职 务: 公事站站长 ;
联系电话: 18273385120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具体负责督促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会同发包人相关负责人、监理人,核定工程量、审核变更及现场签证、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审核批准停工令和工期顺延申请等。发包人的任何与质量、安全、造价有关的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由发包人相关负责人根据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及授权范围签字确认,并盖有发包人单位公章或其授权管理机构公章,否则无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之日7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场内外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线路的接入:场内外施工用水用电由发包人接到项目红线,接到项目红线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负责完成由接入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维护,其架设、维护、管理费用、各类损耗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水、电费用发包人代承包人根据项目当地供水、供电部门收费标准每月按时足额自行向能源部门缴纳,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2)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之日 天前提供。
(3)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 。
(4)其他约定: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时已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标准并达到茶陵县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标准,满足城建档案馆归档要求,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一式八套(含电子文档)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按规范编制,并符合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株洲市城市建设档案的验收标准收集、整理、编制施工技术资料、影像资料及安全管理资料(包括分包工程资料),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提供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给竣工备案带来影响进而导致发包人不能按期投入使用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更为详细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动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重新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
2)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施工现场全部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
3)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及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5)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外运费及外弃场地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不少于 平方米的办公室,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项目现场搭建一间样品室,专用于存放和保管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样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本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的使用执行湘建建[2017]145号文。承包人应当确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使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当按照湘建建[2017]145号文、湘建价[2006]451号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前述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
9)应当保证工程款专款专用,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分包工程款、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10)承包人在投标时已知晓并已响应招标工期要求,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的进度保证措施费用已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11)本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发包人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调研活动,承包人应当无条件配合。
12)承包人在工程建设期间应负责本项目与各参建单位、政府相关部门等所有的协调工作,本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以及其它涉及报建及验收工作,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相应费用由双方按政策各自承担。
13)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范俊波;
身份证号:130522198505050312;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注册;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湘243161754162;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为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代表,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的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按承包人工作流程办理有关资料、经济文件、合同签署;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对项目总负责。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发包人指定的地点打卡不得少于26天,否则视为违约,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自愿无条件接受,且发包人有权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3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按2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扣除全部履约担保。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自收到发包人发出的更换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第二次书面通知之日起,由承包人按10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更换的人员实际到场之日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其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人员安排及其职业资格和职称证书、类似业绩情况等。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自发包人书面通知更换相应主要管理人员之日起,由承包人按3000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按发包人要求将相关人员更换到位之日止。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人及发包人书面批准。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2000元/人·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1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3.3.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按照湘建建[2020]208号文要求足额配备施工项目部相应岗位人员。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更换须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得更换超过1/3及以上人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根据现场的情况和业主的要求合理增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施工。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有关文件规定内容执行。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关键、非主体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另行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的相关材料(含甲供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所需费用,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3.7.1履约担保的形式: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只接受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的形式提交。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且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前保持有效。
3.7.2履约担保金额: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本工程的履约担保金额为(大写) 捌佰万叁仟柒佰伍拾伍元叁角伍分 (¥ 8003755.35 元)。
3.7.3履约担保的提交截止时间:为承包人接获中标通知书后 14 日历天内。承包人未按期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可以视为承包人自行放弃其中标资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予以赔偿。
3.7.4履约担保期限:自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终止。发包人将在本合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金额和解除履约担保,在此期间,可根据进度退还部分履约担保金额,履约担保均不计息。若承包人未能切实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退还履约担保。
3.7.5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发包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从履约担保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取完履约担保后10日内,承包人应将履约担保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约定的数额并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已足额恢复的证据,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天内无条件退场,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详见施工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具体负责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信息管理、现场管理、合同管理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做好工程量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综合协调工作。对于有关设计变更、计量、停工令、工期延期申请及现场签证工作,监理人负责初始审核工作,其最终确认必须取得发包人批准,并经发包人签字盖章。监理人的任何指示或函件或批件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现场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按照相关规定授权的总监代表签字,否则无效。未尽事宜以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为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具体要求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有关约定,相关费用承包人已在中标价格中综合考虑。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刘建勇;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43004412;
联系电话:18974146382;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监理人对重要隐蔽工程或招标清单外工作内容的摄影和拍照资料,将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工程质量;
(2)工程进度;
(3)施工安全。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1)全面保证所有留在现场的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2)严格按《株洲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执行,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承包人必须遵守现场管理办法。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全面负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符合国家规范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6.1.6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合
同价额中,按湘造建〔2017〕145 号文件及主管部门工程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
计后 7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后的施工进度计划后14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承包人应 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进行仔细复核,发现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按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工期违约超过关键节点工期10日以内处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0.5%计;工期违约累计达10至20日的从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1%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20日的加重处以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按履约担保金额的2%计;工期违约累计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序时进度对应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报价和进度款支付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违规分包和转包工程以及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上述规定清退承包人。
(3)承包人关键节点工期或总工期违约超期在20日以内的,发包人不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划违约金,也暂时不动用履约保函;工期违约超过20日的,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积极组织工程施工最终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并达到竣工验收要求的,不计违约金,过程中扣划的违约金全额退还给承包人。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1 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 、工程设备的,具体详见本合同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本款补充:
8.2.1除本合同专用条款第8.1款另有约定者外,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运输和保管。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对材料设备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应严格执行。承包人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8.2.2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7日前将工程所需材料设备产品介绍资料(必要时须提供样品)、产品质量合格证、出厂证明书、合法检验检测合格证等申请材料报送监理人,经监理人、发包人共同审核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必要时发包人可邀请设计单位和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共同参与审核。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 天内应给出确认或不予确认的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未予确认亦未给出书面审核意意见的,视同认可承包人的申请事项。
8.2.3对于工程招标时暂定为暂估价且不属于依法必招标的暂估价材料设备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新增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其采购合同签订7日前将拟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质量证明文件、价格表、样品(客观上不能提供者除外)等书面报监理人,由监理人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认质认价,监理人应在收到认质认价申请后7日内会同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完成认质认价工作并书面回复承包人,确需外出考察询价的,价格核定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未按时向监理人提交认质认价申请的,竣工结算时其价格由发包人及其上级管理单位单方面确定,承包人无条件接受。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检验,但此检验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应承担的所有责任。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已用于工程的,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并重新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同时按 元/次处以承包人违约金。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发包人承担,保管费按《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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