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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DS2023-XW-C017]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合同公示

招标信息2.jpg

基本信息

省份 江西 城市 赣州市
招标代理机构 中锦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 纠错

采购单位

寻乌县澄江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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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联系人

采购电话

13766380052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赣州飞安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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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元) 1398618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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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 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小赢 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以下简称《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 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小赢 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同》,现就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施工合 同文本》的组成
《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 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 同》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 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 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 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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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 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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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 工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 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
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
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
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
项目(澄江中心小学)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
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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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寻乌县澄江中心校
承包人(全称): 赣州飞安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 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小赢公益乡村 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 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心小学)2.工程地点: 寻乌县澄江中心校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寻发改字<2023>143号 。
4.资金来源: 深圳市小赢公益基金会捐赠资金 。
5.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所含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3 年 12 月 8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2 月 6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 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玖万捌仟陆佰壹拾捌元 (¥ 1398618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内容详见 GF—2013—0201);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 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 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 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 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5
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寻乌县澄江中心校校内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 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及实施责任单位执叁份,承 包人执叁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 二路 17 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邮政编码:342200 法定代表人:谢佛亮 委托代理人:
电 话:13319482891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 乌支行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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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条款参照(GF—2013—0201)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 的文件,如会议纪要、签证、及设计变更等相关资料 。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中锦浩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 ; 联系电话:13479784980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深圳市极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现场临时办公及施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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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按照规划、用地审批及工程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合同履行中确定(含临时办公住宿、材料堆放、设备占地、施工作业半径等)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不采用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不采用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提供施工图肆套 ; 全部施工图纸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1.6.4 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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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文件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1.6.5 现场图纸准备
收到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 送达对方当事人。
;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 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 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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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约定: 以现场实际施工条件为准 。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 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 的著作权的归属: 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 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 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周丙通 ; 身份证号: / ; ; 职 务:
联系电话: 13766380052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对隐蔽工程或增减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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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以及签收有关往来文件等;(2)对发生的 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施工的处置;(3)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有关 签证的确认;(4)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审批;(5)处理和协调外部施工 条件;(6)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 100 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设置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 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 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 100 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 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水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 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3)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通讯线路点,若涉及安装费、管材、设 备购置费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通讯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 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开工前,发包人负责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 条件 ;
(5)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 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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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发生,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妥善处理 好,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开工前,发包人应忇助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和 其他施工所需手续、批件 。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等相关部 门要求的竣工资料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贰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及电子文档 。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开工前,办理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 的许可和批准。如承包人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承包人必须到县城管局办 理运输许可证;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 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 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③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 务;④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 施计划;⑤承包人施工期间应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已有成品保护工 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的路面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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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打扫,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有人清除,损坏物品设施由 承包人负责;⑥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 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 民工上访等事件的,招标人有权直接进行支付,并从工程款内直接抵扣;⑦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 减;⑧其它参照“通用条款的规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谢显云 ;
身份证号: 360734198602144758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二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赣 236192076089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赣 236192076089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赣建安 B(2020)0053304 ;
联系电话:13517979367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长宁镇城北二路 17 号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全权处理本项目的一切事务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开工之日起到竣工结束,项目经理每周至少 5 日,每天必须不少于 8 小时在现场组织施工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 责任: 承包人承担 3 万元的违约金,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 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承担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10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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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 承包人承担 8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 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日期 2 天前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 3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由总监理工程 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 包人承担 1 万元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 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承担 1 万元的违。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3.5.2分包的确定
/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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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转帐,金额为合同总 价款的 5%,在工程完工并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控制工程施工全过程的投资、工期、;进行安全管理、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等监理合同中明确的权限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 定: 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监 理合同中约定)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杨春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51021529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4.4 商定或确定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对工程设计的变更、相关的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 增减或新增工程量项目的确认、工期和费用索赔签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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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 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 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 患。其安全施工防护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 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 急预案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出入口修建冲洗台等。其它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1)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28 天内预付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总额的 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 款同期支付。当承包人完成签约合同价款的 30%时,预付款开始从进度款中 按一定的比例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2)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必须足额用于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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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建立此项费用使用台帐,并由监理严格监理并 做好费用计算工作。承包人实际施工时未专项使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或扣 回。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 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 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 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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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拖延 一天赔偿人民币 2000 元整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的 2%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足以影响工程质量或安全而不得不停止施工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 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及发包人要求确定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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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①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 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③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的或相类似的综合单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计算原则:按中标价与工程 预算价的招投标下浮比例系数同比下浮)。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 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按通用条款执行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19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按通用条 款执行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 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 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 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 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 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 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20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施工期内按政策性文件调整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合同中明示及隐含的风险及有经验的 承包商可以或应该预见的,为完成整体工程内容所必须考虑的风险;b、一 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累计停工在八小时以内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①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 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
②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综合单价 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③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的或相类似的综合单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 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计算原则:按中标价与工程 预算价的招投标下浮比例系数同比下浮);
④钢筋、水泥、砌体这三种材料,以招标时招标预算书执行的价格为基 数,与实际使用的施工期间市场价进行比较,涨跌幅度在±10 %(含±10%)以内,材料单价不予调整;涨跌幅度在±10 %(不含±10 %)范围以外时,超出±10 %(不含±10 %)的部分给予调整(给予调整的材料价差除计取有 关规费、税金外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并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审核并支付(调整原则为:施工期间每月确定材料的市场价的平均值,用量经过发包方 核实的实际用料数量为准);
⑤施工期内,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政策性文件调整的,按政策性文件规 定调整(计算原则:调整后的价差部分,按规定计取有关税费);
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涨跌或定额综合工日 单价价差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发包人认可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 延误期间的材料价格涨跌或定额综合工日单价价差可予调整,调整方法按本
21
款第④、⑤条执行;
⑦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 措施费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 部分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⑧出现其它情形的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中的相关规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赣建字<2013>3 号中“第 七章 工程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江西省装饰装修 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04)》、《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 单位估价表(2004)》、《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4)》、《江 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价表(2006 年)》、《江西省市政及园林工 程费用定额(2006)》。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周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22
每月 25 日前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工程量报 告,监理人和发包人 7 天内确认计量结果及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后报财政审 核并拔付工程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本项目采用分次付款,完成合同清单 50%工程 量时,拨付 30%工程进度款;完成合同清单 100%工程量后拨付 50% 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完成审计决算,拨清工程余款,留审计决算价 3%作为质保金,两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2)总 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 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收到后 7 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
23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 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 /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按合 同总造价的 2%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6 竣工退场
24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 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后 14 天内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肆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 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后 14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25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 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见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 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 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 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26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 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 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 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本工程具体分项工程完成时间应服从发包 人的总体要求,如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发包人要求的进度计划不 符,承包人无措施或无法按工期完工或质量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 权对部分分项工程指定第三方施工,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和配合;此分项 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并加收 10%的 管理费;当累计完成工程量不足计划进度的 70%时,可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 期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2、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发布的各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如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的管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赔 偿金,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在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承包人必须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 资料上报给发包人,否则每延迟一天支付 1000 元作为违约金(在工程款中 扣除)。
4、其它参照通用条款执行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
27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 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和双方互相协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 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28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或(2) 种方式 解决:
(1)向 寻乌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寻乌县 人民法院起诉。
20.5 补充条款
(1)中标单位在公示结束后 10 天内或签订施工合同后、开工前,需按 规定缴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标人必须按相关规定,首先确保施工一线工 人的工资发放,按期支付民工工资,如果出现拖欠,一经查实,招标人有权 直接进行支付,并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抵扣。
(2)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寻乌县城管局办理运输许可证。
(3)因招标文件的招标控制价误差或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项、漏项、计算误差或施工图纸存在不明确、不一致的,在施工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3000 万元以上项目二个月内)承、发包双方核实调整。逾期未提出对工 程量清单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或者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招标范 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4)施工合同或相关补充合同应经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作为结 算的依据。
(5)承包人项目部的建造师(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专职安 全员、材料员、造价员要押证上岗,每月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 20 天(500 万元以内的工程,材料员、造价员可相应减少)。在规定期限内一天 未在岗一般处以 500 元的罚款(在工程款中扣除);严重违反规定的施工单 位及现场管理人员,列入“黑名单”。
29
(6)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结算资料经委托的审核单位审核后,应
缴交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寻乌县澄江中心校
承包人(全称): 赣州飞安建设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小赢公益乡村校园图书馆项目(澄江中
心小学)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 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所涵盖的所有工作内容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30
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①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
与承包人另行约定(其中市政工程为二年保修期限); ②留审核结算价的 5%
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
返还 50%,工程验收合格满二年后无质量问题再无息返还剩余部分。③保修
期间,如发包人在发出保修通知 48 小时内,承包人未派维修人员,发包人
可另行选定其他维修人实施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无需经承包人认定,
可由发包人直接在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
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 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 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
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
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
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31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城北二
路 17 号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342200
法定代表人: 谢佛亮 委托代理人:
电 话:13319482891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36050181165000002660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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