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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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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结合荆门市实际,我局起草了《荆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3   年12月1日-2023年12月11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箱:1178843091@qq.com;

通讯地址: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0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724-2349083,联系人:张帝。

附件:《荆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荆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   年12月   1日

荆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绿色建筑标识工作,规范我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级别。本细则适用于荆门市范围内民用与工业建筑的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

第四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

第五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应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绿色建筑标识的申报主体为项   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鼓励设计、施工、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统筹推进,下设荆门市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办”),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标识管理;负责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第七条 市节能办负责标识认定和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市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专家审查、公示公告、授予证书和信息上报;

(二)负责全市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请受理、形式审查、推荐上报;

(三)建立并管理工作档案;

(四)负责受理标识认定工作咨询、投诉及复查等;

(五)定期向市住建局汇报标识认定工作情况。

第八条 市住建局负责建立荆门市绿色建筑与节能审查专家库   ,在项目评审时,可邀请湖北省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参加本地区绿色建筑评审工作。入库专家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视情节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需经申报、推荐、审查、公示、公告等环节,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申报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工作流程为:住建部门受理申报→初审推荐→认定并公示公告→报省级编号→授予标识证书。

第十条 申报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第四条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运营、改造;

(二)已通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

(三)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标识受理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申请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声明、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申报单位简介、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三)项目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验收材料、检测报告、申请项目的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出具的用户意见;

(四)与标识认定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图、报告、计算书、现场图片和视频等技术文件;

(五)每年上报主要绿色建筑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以上申报材料为电子版。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于每月上旬将审查认可的项目清单和申报资料报送至市节能办。

第十三条 市节能办每月对各县(市、区)申报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复核,审查复核时间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一次性告之申报单位。主要复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审查期间可要求申报单位补充一次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复核后,市节能办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组由建筑与规划、结构与材料、暖通空调、建筑给水排水、建筑电气,施工等相关专业的7人及以上专家组成。评审时应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审查绿色建筑性能,确定绿色建筑等级。对于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核查所需各项资料。审查结束后,出具专家审查意见,并就是否通过审查明确结论。

第十五条 专家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住建局在门户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由市住建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住建局进行公告后,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式授予标识证书。

第四章 标识管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管理权限登录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认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建立完善管理机制,对发现问题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整改或撤销标识。

第十八条 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例如,2023年认定的第1个一星级公共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7-2-P-2023-1。公示无异议的一星级项目,由市住建局将项目公示信息提交至省科技节能办申请编号,编号由省科技节能办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获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将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获得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期限不超过2年的整改要求: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获得绿色建筑标识;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市节能办或市住建局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强制执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设计完成后,应由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预评价,并将预评价结果予以公示,在项目结束后向市住建局申请星级标识认定。对于采用绿色金融的项目,设计、咨询等单位可根据绿色金融要求对设计文件进行预评价,并出具预评价结论。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一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二、三星级预评价程序参照《湖北省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建设规〔2022〕3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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