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省份 | 湖南 | 城市 | 长沙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浏阳市大栗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补充设计水闸泄洪闸顶梁加固主轮维修制安采购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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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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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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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长沙铭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立即查看 |
中标金额(元) | 539665.82 |
|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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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JZ-202212300037-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水利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铭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浏阳市大栗坪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补充设计水闸泄洪闸顶梁加固主轮维修制安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1230003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539665.82元人民币整大写:伍拾叁万玖仟陆佰陆拾伍元捌角贰分元人民币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和安装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为“交钥匙”项目,乙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交货。 3.4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3.4.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由于乙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4.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移交。 3.4.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4.4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3.4.5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5安装、施工、调试及试运行 3.5.1安装过程中对于产品质量产生异议的,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如果是乙方的原因,则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5.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投标的标准供货,甲方可对已送至安装现场的货物进行检查,如发现所供设备和材料的品牌、数量、材质、技术规格出现与应标时不符合的情况,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按照投标的标准重新供货,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出现两次未按应标标准供货的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5.3本项目设备安装完成之后项目整体必须进行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设备出现任何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5.4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5.5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甲方。 3.5.6乙方对设备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过程中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5866.3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采购产品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付款4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6816.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5,说明: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并通过专家验收付款至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6983.2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剩余合同金额5%,作为质保金,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窑岭支行(长沙铭智教学设备有限公司:7319069030101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质保期要求:整体项目质保期为1年 5.2.2售后服务 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建立24小时报修电话。 2)接到故障处理通知后,派遣专业的维修工程师到现场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通过远程诊断系统可以解决的故障除外)1小时内响应,一般故障应在2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应在8小时内响应并提出解决方案,需在12小时内解决排除。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4)质保期内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维修时,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风险和费用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在质保期内的现场服务,不再额外收取费用,质保期外的现场服务收费标准及项目,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声明的标准向成交供应商支付费用。 (5)在保质、保修期内,同一设备、同一质量问题连续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或者质保期内出现3次故障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的免费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以及采购人的损失。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6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正式验收证书后,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如果由于产品本身原因在十五天内未能获得验收通过,乙方必须更换一套新的同型号且符合相关技术性能的产品,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 6.1.1、委派专人现场验货。按照投标文件清单和国家规范对采购货物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签证。 6.1.2、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6.1.3、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安装方案。 6.1.4、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结算。 6.1.5、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和移交。 6.1.6、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货款。 6.1.7、质保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潜在缺陷、或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 6.2乙方 6.2.1、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品牌、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货物,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的现场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采购任务,组织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6.2.2、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日内编制好采购方案、采购进度计划、安装调试计划,送甲方审核。 6.2.3、委派周丽为项目经理全权负责项目采购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按投标文件要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和设备。 6.2.4、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采购货物到达指定现场。 6.2.5、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6.2.6、负责货物安装地点的临时设施、临时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使用和维修。 6.2.7、负责货物的安装调试,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安装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并遵守甲方关于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要求。 6.2.8、坚持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乙方应自行采取一切有效的措施做好安全防护、警戒、照明、告示、安全保卫等措施,凡在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损失概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按相关规定为作业施工等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安全保险等相关责任保险。 6.2.9、坚持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立必要的围挡及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保障周围人群和财产安全;负责保护好施工区域内的已有设施、预埋管线等设施,如有损坏,乙方负责无条件恢复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做到及时工完料净场地清。 6.2.10、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技术规格和数量提供设备,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 6.2.11、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维护维修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质保期内,如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未派人修复的,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其维修费在质保金中直接扣除。若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则保修期重新开始计算。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专利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本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件时,不会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11.2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了维护权益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03月02日 合同订立地点: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28号天泽大厦A-1706房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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