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省份 | 辽宁 | 城市 | 铁岭市 |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2023年西丰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设备纠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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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单位 |
西丰县教育局 立即查看 |
采购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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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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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信息
| 中标单位 |
立即查看 |
中标金额(元) | |
|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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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3年第002号)
一、项目编号:JH23-211223-00012
二、项目名称:2023年西丰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旭冠众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十三纬路37号(5-12)
被投诉人1:西丰县教育局本级
地 址:西丰镇解放路173号
被投诉人2:西丰县财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六安新村
四、基本情况
投诉项目:2023年西丰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设备西丰县一中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编号:JH23-211223-00012采购人名称:西丰县教育局本级代理机构名称:西丰县财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为,其中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评审因素非常含糊、笼统,没有明确的评审标准,基本都基于评估的主观判断优良中差赋予了评审较大的自主权,使评审的主观分、人情分人为性增大,为不合理不合法的评审条件。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中,评审因素设定严重不合规不合法。明显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开、公正、透明合理性原则。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调查查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格式14“商务条款偏离表”、“第三章 货物需求 其他商务条款要求”中对质量保证方案、供货安装调试方案、人员培训、售后服务方案等均有相应的量化指标。评分细则规定分为三部分,报价分、主观分、客观分。故本条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中设置“食具消毒柜具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得2分;”并没有规定不能设置为评审因素。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合不合法属于生产监管部门管理。既然所有流入市场的产品生产企业都具有卫生许可证,那么所有供应商都可以得分。更不涉及到“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失去了公开、公开、公正、透明合理性原则”。故本条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供应商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西丰县人民政府或铁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昌图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铁岭市西丰县财政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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