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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县城主次干道车行道、人行道维修改造项目(二期)的澄清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信息2.jpg

基本信息

省份 四川 城市 泸州市
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名称

泸县县城主次干道车行道、人行道维修改造项目(二期)纠错

采购单位

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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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联系人

采购电话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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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金额(元)
来源:国家企业公示网站、招标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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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县城主次干道车行道、人行道维修改造项目(二期)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3-04-10 15:49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90天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0元 人民币
控制价(最高限价)53,595,492元 人民币
评标办法LZ_FJZHPGF[JS]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泸县县城主次干道车行道、人行道维修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标段
补遗通知02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泸县县城主次干道车行道、人行道维修改造项目(二期)施工标段”的招标文件作以下更正: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修改:
条款号
修改前要求
修改后要求
1.4.3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1.4.3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 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 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 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至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承担项目经理或施 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 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 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情形例举 1: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 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 标活动;按照第三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情形范围。 情形列举 2: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 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单位参与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第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和联合惩戒措施已通 过“信用中国(四川)”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 象的情形范围。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1 3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 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骗取中标是指投标人实施了以弄虚作假的行为作为谋取中标的手段,投 标人只要具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无论结果是否中标,都属于骗取中标。 “严重违约”是指: (1)在经营活动中,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或严重违约的。 (2)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转包的。 (3)在既往工程建设项目中,违法分包 2 次以上的。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12 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 犯罪行为的; (15)在最近一年内投标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因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 规定》被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1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在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中同时投标。 (17)拟任项目经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在其他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期间是指从工程项目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至工程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至的时间)的工程项目中承担项目经理或施 工负责人的(?在本项目其他标段担任项目经理的除外)。
?(18)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 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 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情形例举 1: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 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 标活动;按照第三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 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情形范围。 情形列举 2: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 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单位参与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第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和联合惩戒措施已通 过“信用中国(四川)”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 象的情形范围。
注:除此之外招标人不得另行增加其他限制投标情形。
本条(12)、(15)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近一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出具时间起算。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
1 3
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 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其限制投标范围与所依据的法律、法 规、规章适用范围相同,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10.11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 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 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 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 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 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 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 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 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 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招标文件第二章总则的修改: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近三年内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3、投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程序的修改: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五)低于成本评审
(一)有效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下同)的85%时,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当有效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或等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或等于所有有效投标人(不含上述第1款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将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注:
(1)投标人的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人投标报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2)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
(3)“有效投标人”为通过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环节后进入成本评审环节的投标人。
(4)上述两步报价评审计算过程中的计算值,均指按各步骤计算出相应比值的百分数后再与其中的【85%、90%、95%(均含本数)】进行评审判定,计算过程中的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折算成后百分数确定。
注: 投标报价评审按本章前附表规定的办法。
(五)低于成本评审
启动是否低于成本评审的前提条件:
当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评审价(评审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招标控制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下同)的 85%。
(二)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 90%且低于所有有效投标人(指投标文件全部内容经过详细评审而未被否决的投标人)评审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当投标人的评审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 85%时,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对其低报价进行说明,阐明理由和依据,并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如未提供,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注:
(1)评标委员会经过对投标报价(包括低价说明内容)的分析、论证、评估,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合理、不可行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2)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澄清通知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3)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拒绝回复,或回复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的,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或说明的,或者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两次澄清或说明都不符合评标委员会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4)上述两步报价评审计算过程中的计算值,均指按各步骤计算出相应比值的百分数后再与其中的【85%、90%、95%(均含本数)】进行评审判定,计算过程中的比值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折算成后百分数确定。

4、投标文件格式的修改:
条款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四、投标保证金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保函扫描件。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     标段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我方在 7 日内向你方无条件支付人民币(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时,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注:(1)电子保函的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应符合上述要求。
(2)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不需填报。
(1)若采用转账方式,投标人应附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回单扫描件、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扫描件。
(2)若采用银行电子保函方式,投标文件中需附保函扫描件。提交电子保函的,参考格式如下:
    
□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年   月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 立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      年      月   日
□非独立保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1]11)号附件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担保权人/招标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就       项目组织的招 标,招标编号为         。应投标人的申请,我方即保证人同意就投标人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自出具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日。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保证期间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2.给贵方造成损失的,在保证担保最高金额范围内向贵方支付赔偿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 因贵方原因致使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 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违反招投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 证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      月        日
主要人员简历表的“注”
/
末尾增加一条:使用电子注册证书的,其电子证书的有效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近年财务状况表的“注”
(3)财务状况表应附材料扫描件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5.2。
删除,后续序号递进。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的“注”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2)类似项目业绩是指:详见资格条件及评标办法要求,证明材料为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总承包工程是指竣工验收报告,专业承包工程是指专业工程竣工报告或专业工程验收表或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的竣工时间为准。
(3)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除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外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招标文件要求的建设规模或技术指标的,则投标人还需提供发包人(总承包人)出具的证明文件。

5、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清单有变动,请各投标人注意重新下载。
6、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招标人: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4月10日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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